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为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此修订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就《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做如下说明: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第八条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 第八条 ······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
第十九条 超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第十九条 超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 |
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 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三)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