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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

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拟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1、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少于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48,527.73万元,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按照经营现状,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了调整,缺口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

决。公司已于2021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20,866.5711,263.71
2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4,653.461,000.00
3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4,377.994,377.99
4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3,629.711,000.00
5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13,204.65
合计48,527.7330,846.35

2、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本次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存款期限具体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进度而定,自公司第二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

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存储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次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将未使用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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