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湖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是一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能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中准具备相应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战略发展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程华 | 周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