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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 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该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未按照该解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该解释。按照要求,公司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4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范围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

(二)明确社会资本方收入确认问题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三)明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

在PPP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四)明确无形资产/应收款项的确认条件及时点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解释第14号关于新旧衔接的规定,公司调整2021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以前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列报科目2020年12月31日实施解释第14号 的影响2021年1月1日
流动资产:
其中:应收账款160,441,814684,330161,126,144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77,936,729-1,534,23576,402,494
流动资产合计1,577,630,065-849,9051,576,780,160
非流动资产:
其中:长期应收款177,642,042-77,552,001100,090,041
其他非流动资产139,945,93377,729,171217,675,104
非流动资产合计614,543,774177,170614,720,944
资产总计2,192,173,839-672,7352,191,501,104
负债总计1,615,078,738-1,615,078,738
股东权益:
其中:未分配利润231,953,228-672,735231,280,493
股东权益合计577,095,101-672,735576,422,366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2,192,173,839-672,7352,191,501,10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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