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江淮汽车”)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及七届十六次监事会于2021年8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根据《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因派息导致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后行权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收市后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0.023元(税前)现金股利。根据上述相关计算规则,自2021年8月28日起,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14元/股调整为12.12元/股。
二、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0.023元的利润红利,根据《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自2021年8月28日起,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14元/股调整为12.12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三)律师意见
律师认为:江淮汽车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相关授权和批准。江淮汽车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