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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报告期内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未发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发现,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存在的对外担保的情况如下:

1、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2、担保对象逾期情况

(1)公司因宁夏伊源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伊源”)融资租赁租金逾期支付,应偿还12期租金,已偿10期租金,因宁夏伊源资金紧张,于2018年3月25日到期的第11期276万元租金出现逾期,因宁夏伊源多次出现逾期情形,根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宁夏伊源签署的《售后回租协议》及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当承租人连续出现两次或累计三次逾期,出租人有权宣布《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租赁期限内所有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应付,如承租人拒不偿还或无力偿还,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海尔融资租赁向公司发出第11期及尚未到期的12期的催收通知。根据协议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合计559.0381万元,其中包括:第11期逾期租

金276万元、剩余第12期租金276万元、逾期滞纳金7.0380万元、留购价款

0.0001万元。公司已于2018年5月15日向海尔融资租赁支付上述担保款项,履行了担保责任。

依据海尔融资租赁与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公司履行关于宁夏伊源的担保义务后,海尔融资租赁将宁夏伊源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于公司,包括承租人或第三方就租赁协议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据此,公司依约有权取得宁夏伊源向海尔融资租赁抵押的物权担保和自然人担保。经与宁夏伊源沟通未果,公司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收到一审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二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宁夏伊源向公司给付代偿款559.0381万元,公司对被告宁夏伊源所有的位于泾源县香水镇沙源村、杨家村,地号为2015022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经法院执行及与对方协商,公司目前已收回款项170.01万元,剩余款项与对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对方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申请恢复执行中。(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2)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剩余贷款7,500万元到期,因大象广告不能按期归还,公司继续为大象广告向浙商银行申请的剩余不超过5,6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包括在本决议有效期内为该笔借款到期后续的转贷、续贷、展期业务等继续提供担保,担保决议有效期两年。因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借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减少该诉讼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履行对浙商银行的担保责任,履行担保责任的金额为5,510.95万元。在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公司多次向大象广告追偿,但大象广告至今未支付分文,故公司起诉大象广告。该案已于2021年8月26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2021年6月18日、7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除上述逾期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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