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江化微”)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江化微镇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江化微”)转报的镇江新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镇新)应急责改[2021]181号)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镇新)应急现决[2021]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1)、年产22.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7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及再生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变更后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已建设; (2)、年产22.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7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及再生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变更后有机回收利用装置没有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已建设。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镇新)应急责改[2021]181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责令镇江江化微对上述问题于2021年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整改期间,镇江江化微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指令,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年产22.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7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及再生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年产22.8万吨超高纯湿电子化学品、副产0.7万吨工业级化学品及再生项目三期工程项目变更后涉及的建筑物:无机混配车间厂房、有机混配车间厂房、其他建构筑物预留位置(硫酸罐区(14只罐)、甲类溶剂罐区(28只罐)丙类溶剂罐区(20只罐)、戊类罐区(8只罐)、醋酸及双氧水罐区、及相关卸区、泵区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合格,已建设。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镇新)应急现决[2021]10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责令暂时停止建设、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仅限镇江二期、三期已建设建筑物)。 如果不服本决定,镇江江化微可以依法在60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或者镇江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公司采取的措施
1、对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镇江江化微有信心于11月15日完成违法违规行
为所涉事项的整改;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不符合事项对于一期项目的实施没有影响,待二期、三期项目实施时,镇江江化微将补充相关手续启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中所涉建筑物。 2、镇江江化微深刻总结本次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对公司可能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行政处罚对镇江江化微一期项目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产量以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镇新)应急责改[2021]181号)
2、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镇新)应急现决[2021]10号)
特此公告。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