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经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较好
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昭哲 林剑汶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