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母体、上海天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制药营销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容生制药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川抗制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国药一心制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汕头金石制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深圳致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青海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 |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公司年度合并税前利润 | 错报≥公司年度合并税前利润的5% | 公司年度合并税前利润的3%≤错报<公司年度合并税前利润的5% | 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2)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3)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4)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要缺陷 | 一个或多个一般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导致企业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企业管理层关注。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企业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