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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医:览海医疗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1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1年版)

目录

一、总则 ...... 3

二、股份变动管理 ...... 3

三、信息申报与披露 ...... 5

四、股份锁定与解锁 ...... 6

五、违规处罚 ...... 7

六、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申报与披露。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两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交所网站在线填报,上交所网站将于次日公开展示上述信息,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及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本办法之规定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本公司股份,在符合解除限售的条件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经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若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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