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为维护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如公司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同时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关于稳定股价的补充承诺:若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后3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则本人将在达到触发上述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将启动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
(二)本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目前尚处于挂牌后三个月内。截至2021年8月16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已触发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为稳定公司股价进行股份增持的补充承诺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二、稳定股价措施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披露的稳定股价措施,本次增持的义务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经与相关义务人沟通协商,参与本次增持的主体如下:
增持主体 | 身份/职务 | 增持前持股数量(股) | 增持前持股比例 |
黄华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21,500,000 | 30.8850% |
蔡秀莹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10,040,000 | 14.4226% |
合计 | 31,540,000 | 45.3076% |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
为维护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增持方式
本增持计划通过董事会审议后,相关增持主体从二级市场竞价买入。
3、具体增持方案
本次增持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后次一交易日开始实施,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 身份/职务 | 拟增持最高 金额(元) | 拟增持价格 | 资金来源 |
黄华侨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 2,096,250.00 | 不超过8.70元/股 | 自有资金 |
蔡秀莹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978,900.00 | 不超过8.70元/股 | 自有资金 |
合计 | 3,075,150.00 |
4、实施期限
自本方案公告后次一交易日起三个月内。
三、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1、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3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
3、增持主体增持金额已达到上限。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告。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黄华侨和蔡秀莹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如出现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8.70元/股),则可能导致增持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稳定股价实施期内如发生上述事项,公司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的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5、本次增持计划若完全实施,增持股数至少为353,4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增持完成后,公司公众股东占比为29.05%,不会触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精选层公司股权结构、合格投资者人数等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即时退出情形。
6、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