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
说明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传媒”)已制定公司系列管理制度,为保证公司管理制度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中文传媒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中文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文传媒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文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文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的全文或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中文传媒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全文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中文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全文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中文传媒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全文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中文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内容
条款 | 条款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 为加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 | 为加强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文天地出版传 |
条款 | 条款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集团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 |
第三条 |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部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第四条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总部部门和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是指股份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分)公司。 |
第六条 | 公司证券法律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经董事会授权,证券法律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经董事会授权,证券法律部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条 |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信息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为界定标准。 | 报告第一责任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时,应在获悉信息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事项为界定标准。 |
第十四条 |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证券法律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
条款 | 条款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 ||
新增 第十五条 |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律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或下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者下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 |
新增 第十六条 |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证券法律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
条款 | 条款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 ||
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二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
原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现合并为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条款 | 条款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传媒”)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中文传媒公司章程》、《中文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三条 |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的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
第九条 |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
第十二条 | 公司以前相关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 |
条款 | 条款原文 | 修订后内容 |
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和《中文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 |
第十三条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