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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传媒:中文传媒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INESE UNIVERSE PUBLISHING AND MEDIA GROUP CO., LTD.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稿)

2021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3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媒体 ...... 3

第三节 定期报告 ...... 4

第四节 临时报告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 11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14

第三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 16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 16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6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法律责任 ...... 17

第六章 附 则 ...... 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传媒”)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文传媒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并上传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相关法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发生变更,应在两个工作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应公开披露信息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五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涉及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处置资产事项:

1.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2.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资产抵押;

3.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4.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

(二)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三)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1.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五)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六)涉及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七)公司出现的涉及金额达到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保证提供信息披露所必需的专用通讯设备、计算机等设备的配置,并保证通讯线路、网络处于畅通和完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法律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和时间,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编制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1.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编制完成后的定期报告草稿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审阅,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审议;

3.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1.临时报告由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2.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提出发布信息的申请,公司证券法律部予以具体办理;

2.公司使用数字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符合《直通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

3.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信息披露系统;

4.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公司自行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并直接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有效地披露。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事件时,有关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将事件发生情况通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按照披露要求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法律部,并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证券法律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按照披露要求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会授权时;

(三)董事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四)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五)证券事务代表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时。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法律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事宜,参照《中文传媒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法律部负责。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律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重大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安排证券法律部人员对披露信息的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或必要性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总部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根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人员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公司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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