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负责柏楚电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柏楚电子签订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3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1年上半年度柏楚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形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2021年上半年度柏楚电子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5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柏楚电子的业务发展情况,对柏楚电子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柏楚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 保荐机构督促柏楚电子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保荐人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人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1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1年上半年度,柏楚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
12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1年上半年度,柏楚电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3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1年上半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
14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 2021年上半年度,柏楚电子未发生前述情况 |
序 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
15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1年上半年度,柏楚电子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技术创新能力要求较高,未来如公司不能准确地把握新技术发展趋势,可能使公司丧失技术和市场的领先地位,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基础电子元器件,未来如受疫情或其他因素影响供应暂时受阻,价格上涨,短期内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取决于自身经营策略与管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未来若公司不能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服务质量等方面不断增强实力,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则可能出现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三)行业风险
公司销售收入与下游行业景气度密切相关,如未来下游行业增长放缓或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有可能面临业绩增速下滑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国内疫情目前逐渐缓和,随着疫苗的研制成功,国内的经济形势进一步稳定向好,但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部分地区疫情反复,有常态化防控的趋势,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2021年1-6月/ 2021年6月30日 | 2020年1-6月/ 2020年6月30日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466,513,968.30 | 220,630,395.75 | 111.4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97,752,464.38 | 139,983,021.09 | 112.7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74,444,273.16 | 121,075,224.15 | 126.6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38,908,078.13 | 118,991,629.54 | 100.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691,736,530.53 | 2,232,081,257.00 | 20.59 |
总资产 | 2,840,957,559.60 | 2,300,362,889.96 | 23.50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97 | 1.40 | 112.14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2.96 | 1.40 | 111.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74 | 1.21 | 126.4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52 | 6.35 | 增加5.17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61 | 5.49 | 增加5.12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8.52 | 6.99 | 增加1.53个百分点 |
1、营业收入增长111.45%主要系本期主营中功率激光加工控制系统业务订单量持续增长以及总线系统订单量增长幅度较大,智能切割头业务有所突破所
致。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112.71%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增长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100.78%主要系本期销售收入增加导致净流入增加所致。
4、基本每股收益增长112.14%、稀释每股收益增长111.43%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增长126.45%主要系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所致。
5、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增加5.17个百分点及5.12个百分点主要系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公司深耕光纤激光切割设备控制系统行业,占据了市场先发、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竞争优势,具体如下:
(一)先发优势
公司是国内首批从事光纤激光切割控制系统开发的技术型民营企业。十余年来不断完善产品功能、稳定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接受度,保持产品竞争力,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品牌声誉。由于公司是业内首批推出激光专业加工成套系统的开发厂商,相较于国内外其他通用系统厂商,公司在国内激光加工控制系统市场中具有显著的先发优势。
(二)技术优势
公司联合创始人均来自上海交通大学自动化相关学科,建立柏楚电子后在运动控制领域深耕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技术实力及行业经验,现作为公司董事、高管、技术团队带头人活跃在公司研发一线。公司核心技术团队为激光切割控制系统领域的专业人才,从事工业自动化产品研制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发与产品经验,对行业技术发展拥有深刻见解。在创始人及核心技术团队的带领下,目前公司已组建了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研发团队,截至
2021年6月30日,公司员工344人,研发人员152人,占比44.19%,硕士以上学历52人,占比15.12%。在经验丰富的核心技术团队的带领下,公司已拥有70项专利技术及集中于五大技术领域的多项专有核心技术,形成了能够覆盖激光切割全流程的技术链,技术体系的完整性全球领先,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三)资源优势
公司早期的进口替代模式打破了原本由国外企业垄断的激光切割控制系统市场格局,目前已有包括大族激光、领创激光、华工法利莱、蓝思科技、杰普特光电、百超迪能、宏石激光、庆源激光、嘉泰激光、镭鸣激光、亚威机床、奔腾楚天等在内的600多家国内激光设备制造商客户、合作伙伴,在国内大量激光设备制造厂商自行组装生产设备的大背景下,公司已经积累的客户资源以及坚持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理念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占有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2021年1-6月,公司研发投入为3,976.48万元,较2020年1-6月增长157.99%;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
8.52%,较2020年1-6月增长1.54%。
(二)研发进展
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项目进展顺利,并取得相应的研发成果。
1、专利权
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新增7项发明专利授权,具体如下: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日期 |
1 | 发明专利 | 多Y轴的自动化加工系统与控制方法 | ZL 201911230977.1 | 2021-5-28 |
2 | 发明专利 | 一种基于任意模板匹配的激光切割视觉定位方法 | ZL 201910203035.8 | 2021-2-12 |
3 | 发明专利 | 一种用于薄脆材料的超快激光等距离打点加工方法 | ZL 201910554511.0 | 2021-2-12 |
4 | 发明专利 | 一种快速标定切割气压的方法 | ZL 201910564953.3 | 2021-2-12 |
序号 | 类型 | 名称 | 专利号 | 授权日期 |
5 | 发明专利 | 一种测量圆弧对称型金属管材中心的方法 | ZL 201910733098.4 | 2021-4-2 |
6 | 发明专利 | 一种寻找截面有两条不平行直线边的管材中心的方法 | ZL 201910733089.5 | 2021-2-12 |
7 | 发明专利 | 运动控制卡自动测试的测试主板与测试系统 | ZL 202010158821.3 | 2021-5-14 |
2、软件著作权
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新增7项软件著作权,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证书号 | 登记日期 |
1 | 柏楚TubePro管材切割控制软件 [简称:TubePro]V1.0 | 软著登字第6741949号 | 2021-1-5 |
2 | 柏楚TubeWain管材切割控制软件 [简称:TubeWain]V1.0 | 软著登字第6741950号 | 2021-1-5 |
3 | 柏楚FACut激光切割控制软件 [简称:FACut]V1.0 | 软著登字第7261027号 | 2021-4-14 |
4 | 柏楚算单软件 [简称:门业算单]V1.0 | 软著登字第7388538号 | 2021-5-11 |
5 | 柏楚数控升级包软件 [简称:柏楚升级包]V1.0 | 软著登字第7602004号 | 2021-6-11 |
6 | 柏楚智造门业造型展示软件 [简称:门业造型展示]V1.0 | 软著登字第7388536号 | 2021-5-11 |
7 | 柏楚采购云软件 [简称:采购云]V1.0 | 软著登字第7388537号 | 2021-5-11 |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如有)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金额 |
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 1,714,500,000.00 |
减:直接用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 | 102,620,754.71 |
减: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置换金额 | 611,096.79 |
减: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上市费用置换金额 | 192,169.81 |
减:直接用募集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支出金额 | 177,809,461.51 |
减:购买理财尚未赎回金额 | 85,600,000.00 |
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230,000,000.00 |
项目 | 金额 |
加:募集资金理财产品收益金额 | 70,105,522.71 |
加: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 6,320,516.52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 1,194,092,556.41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期末募集资金存储金额 |
柏楚电子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竹科学园区支行 | 03441500040019278 | 1,132,384.0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竹支行 | 31050174450000000714 | 892,113.71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70010122002709518 | 197,069,596.97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 | 8110201013301047968 | 763,378,011.45 | |
控软网络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3101040160001634457 | 196,076,392.79 |
柏楚数控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营业部 | 8110201013101230546 | 35,544,057.40 |
合计 | 1,194,092,556.41 |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为直接持股,不存在间接持股情况,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唐晔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 21,000,000 | 20.94% |
代田田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 16,425,000 | 16.38% |
卢琳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 | 14,250,000 | 14.21% |
万章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监事会主席 | 12,750,000 | 12.71% |
谢淼 |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监事 | 9,000,000 | 8.97% |
周荇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94,400 | 0.59% |
韩冬蕾 | 财务总监 | 170,138 | 0.17% |
胡佳 | 董事、副总经理 | 170,250 | 0.17% |
姓名 | 职务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徐军 | 项目执行总监 | 178,995 | 0.18% |
阳潇 | 核心技术人员 | 56,250 | 0.06% |
恽筱源 | 核心技术人员 | 56,250 | 0.06% |
金鉴中 | 独立董事 | - | - |
张峰 | 独立董事 | - | - |
习俊通 | 独立董事 | - | - |
黄云 | 职工代表监事(新任) | - | - |
杨羚 | 职工代表监事(离任) | - | - |
合计 | / | 74,651,283 | 74.43% |
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高管周荇因集中竞价减持了500股以外,柏楚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柏楚电子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