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截至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为关联方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发生担保总额为1,500万元。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8,000万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
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张海鹰、李燕、李春升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