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定约定,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同意公司报出《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初大智
刘 晖
侯富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