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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达: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公司未进行其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3、公司已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履行了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各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 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刘程宇先生、刘玲女士、何少强先生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经公司董事会提供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杨梅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政、陈彬海、周启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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