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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二一年八月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东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明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四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的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出席当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一)相关人员身份证存在伪造、涂改、过期、编号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

《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署和盖章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

(四)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但授权委托书签章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拟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条件进行登记;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和应当进行登记的文件,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于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明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及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议事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以下条件审查股东大会提案: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

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当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十条 董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以后各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以后各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董事会、监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在当次股东大会上予以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在公司披露其个人详细资料前(含同时)作出公开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一)同意接受提名;

(二)公司披露的其个人详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任职资格;

(三)保证当选后认真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义务。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进行审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材料。

(四)公司应当在审议聘任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的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原则性规定与会议纪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出席股东大会应当会前入场。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五十八条 审议提案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指定发言席发言。多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同时申请发言,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言时,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保证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和制止。

第五十九条 发言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先介绍本人身份、代表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言。

第六十条 与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以发言。

第六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 确有必要时,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休会。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审议并表决完毕,表决结果宣布后各方股东无异议,会议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按照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特殊情况除外。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除累积投票制外,会议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给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当简明扼要地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可能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予以解释和说明。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容进行审议后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但应主动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在会上阐明自己的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予回避而不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关联股东应当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确认,会议主持人在关联交易事项表决前提请关联方股东回避,关联方股东如有异议,应由股东大会确认。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四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当次股东大会资格的人员,在当次股东大会上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表决票)无效。由此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规定,在投票表决前因违反会议规则、扰乱会议程

序等原因被会议主持人责令退场的、以及因中途退场且未填写表决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出席当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股东或股东代表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管期不少于10年。

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可按决议内容责成总裁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负责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负责向下一次股东大会报告,但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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