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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对2021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止到2021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李冬阳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聘任李冬阳先生担任公司执行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四、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我们详细阅读了董事会议案及附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相关会计信息,有助于规范运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朱厚佳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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