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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风险管理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不得操作该业务。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所签署的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合同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累计合同金额超过此范围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提交交易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1、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3、财务部门根据外汇市场调查和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拟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4、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交易方案对各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选定可交易的金融机构、制定交易安排并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申请书,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5、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6、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稽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由总经理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财务部必须立即向公司报告,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及时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18年5月)》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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