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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450万元人民币以及对外剩余担保贷款余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系公司基于全资子公司合肥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其银行贷款进行的担保,报告期内无新增和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1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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