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实,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认可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制定《员工购房购车借款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购房购车经济支持,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公司本次制定《员工购房购车借款管理办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购车借款管理办法》。
四、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合理可行的。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程惠芳、杜烈康、倪宣明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