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
我们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黄 辉
杜 杰
党长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