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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认为该报告的内容真实、客观的反映了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

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四、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合计6.72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3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6.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铁峰先生、陈进先生和CHENLI YA 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谢京先生和崔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

提名人均具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我们认为各位董事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经查询上述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各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董事会对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上述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子公司融资的能力。本议案的决策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上海百华悦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崔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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