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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之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全面了解;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的合法合规信息;

(八)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四) 分析师会议;

(五) 投资者说明会;

(六) 一对一沟通(邮件或电话);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调研;

(十) 路演;

(十一)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第七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务及资料存档。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高管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 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尽早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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