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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以电话、电子邮件、署名短信息、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12 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人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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