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封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5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6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42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1,935,620.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7,488,379.78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 00046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密封垫片技改扩产项目 | 17,560.72 | 17,560.72 | 12,037.77 |
2 | 隔热防护罩技改扩产项目 | 8,308.47 | 8,308.47 | 5,695.06 |
3 | 厚涂层金属涂胶板技改扩产项目 | 11,402.78 | 11,402.78 | 7,818.94 |
4 | 石川密封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6,503.86 | 6,503.86 | 5,057.63 |
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9,000.00 | 9,000.00 | 4,139.44 |
合计 | 52,775.83 | 52,775.83 | 34,748.84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三)财务部每月定期编制上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四)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以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监事会认为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 军 贾 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