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21年上半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2015年8月26日,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郑州高新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持股50%的郑州高新梧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桐水务”)提供不超过6,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梧桐水务实际担保金额为2,100万元。
3、2020年7月30日,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提供不超过3,500万元的续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6月9日,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嘉园环保提供不超过2,85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为嘉园环保实际担保金额共计6,350万元。
4、2017年3月31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光山县嘉园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山嘉园”)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
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6月30日,嘉园环保为光山嘉园实际担保金额为3,555万元。
5、2017年5月16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嘉园”)提供不超过2,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5月16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东山嘉园提供不超过2,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6月30日,嘉园环保为东山嘉园实际担保金额为3,134.49万元。
6、2020年8月20日,公司同意嘉园环保为其子公司福建恒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恒嘉”)提供不超过7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6月30日,嘉园环保为福建恒嘉实际担保金额为700万元。
7、2020年10月22日,公司同意控股孙公司福建恒嘉为嘉园环保提供不超过1,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1年6月30日,福建恒嘉为嘉园环保实际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
8、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
易欢欢__________ 李山__________ 王立章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