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九条公司须在内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财务部门每年根据年度预计编制远期外汇交易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审议。在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第十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不含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不含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3、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含50%)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门,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在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管理和监督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财务部门成立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小组,根据交易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并邀请外部金融机构专家参与,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开展或终止、具体操作等提出框架方案。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施部门,经批准交易额度内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流程:
1、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方案;
2、搜集、提供外汇收支预测相关资料及提出远期外汇交易申请;
3、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
(1)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2)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3)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4、根据批准的交易方案,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5、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7、应妥善保管远期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
8、每季度末将外汇交易及损益情况上报总经理;
9、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的不相容职务分离,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外汇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外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产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风险。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若发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立即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当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财务部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