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鸣 张 建 同 袁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