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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1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规范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证发〔2020〕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本行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信息披露指定报刊正式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披露、登记、监督、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外部单位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八)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本行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所称“重大”是指涉及信息或事项将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行如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本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九条 本行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本行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本行应按照附件格式登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姓名/名称、身份/与本行的关系、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亲属关系名称、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以及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及时填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交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本行披露可能会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定要求,也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协助配合本行及时报送信息。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或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本行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外部单位的信息使用和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股东、本行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部门、媒体单位、中介机构等外部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本行有权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依法予以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对外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

的,除应按照该单位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外,还应将该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依法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外部单位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资料。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上级主管、行业监管、外汇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不得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本行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对外文件中不得使用本行报送的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

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同意,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本行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控股子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严禁无关人员接触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涉及本行内幕信息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研究论证的,原则上应在本行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涉及本行内幕信息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本行,并配合本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三十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等知情人,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内幕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行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行,本行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如适用)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行如在任何时间发觉必需的保密程度不能维持,或者保密信息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作出公告。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守本办法有关条款,如发生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内幕信息、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

(二)拒不配合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与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或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13年11月修订)》(兴银规〔2013〕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注1)

承诺: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首次公告披露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知情人类型(注3)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与本行的关系(注4)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亲属关系名称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依据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5)内幕信息内容(注6)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7)登记时间登记人(注8)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本行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本行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知情人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部门。

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董监高之直系亲属、控股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之直系亲属,交易对手方(或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其他股东及其董监高之直系亲属,其他。

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8.如为本行登记,填写本行登记人名字;如为本行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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