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债券信息披露水平和债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公司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公司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将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在两个交易日内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
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者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专项鉴证报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第十八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原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任职情况、变更原因、相关决策情况、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联系方式。
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司资金部为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资金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时知悉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应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经营、财务等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财务总监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信息披露负责人 ;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财务总监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财务总监。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遇其知晓的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财务总监;
(二)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财务总监完成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因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