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安控 | 股票代码:300370 |
债券简称:16安控债 | 债券代码:112460 |
重要声明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公布的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西部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
一、公司债券发行核准情况
2016年9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32号文核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25日更名为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发行人”或“公司”)获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3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发行条款
1、发行主体: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简称为“16安控债”,债券代码为“112460”。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为3亿元。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定价流程: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市场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为4.3%。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如公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前3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如公司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在其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调整本次债券后两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的第三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
幅度的公告后,本次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发行人上述关于是否调整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决定。
8、票面金额:每一张债券票面金额100元。
9、发行价格:本次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10、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与配售规则:发行方式为一次发行;本次债券将采取网下面向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并拥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1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发行人将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设立专项银行账户,专项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本次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10月24日。
14、利息登记日:本次债券的利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在该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上一计息年度的债券利息(最后一期含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15、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计息期限:本次债券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
17、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0月24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8、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9、债券形式:本次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记载。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BB,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21、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西部证券担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4、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5、募集资金用途:本公司拟将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公司(含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及补充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流动资金。
26、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信用评级为BB,没有达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
27、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本次公司债券回售情况根据《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回售条款,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6)、《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7)和《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安控债”票面利率调整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48),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本次债券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至7.5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6安控债”的回售数量为2,947,720张,回售金额为307,447,196.00元(含利息),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后剩余债券托管数量为52,280张,债券余额为5,228,000.00元。
第三章 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码 | (2021)浙01民初1666号 |
受理机构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 |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被告一:浙江安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三: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俞凌 被告五:袁忠琳 被告六:董爱民 被告七:陆卫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主要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200万元,利息114.34万元,罚息24.53万元(暂算至2021年6月2日),合计11,338.87万元及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的全部欠息。 (2)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与福城路东北角土地,在建工程在最高债权额14,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1,5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第三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第四、第五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6)请求判令第六、第七被告在贷款本金余额最高额15,00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请求判令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 |
事实和理由 | 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号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第一被告人民币15,000万元整,贷款用于安控智慧产业园项目建设。首次提款日不迟于2018年2月6日,该合同下全部贷款资金最后提款日不迟于2021年2月6日。 2017年10月17日,我行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1号的抵押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900万元。 后因在建工程体量增加,双方约定,于2019年4月23日,我行与第一被告重新签订了编号为17180017-6号的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4月25日办理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城路400号1幢5幢等5套土地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证明,权利证明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365号,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4500万元。 2020年5月26日,我行与第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860010号的保证合同,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2017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最高债权额包括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11,500万元整,以及基于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10月17日,我行与第三被告签订了编号为 |
1日归还我行本金1,87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归还我行本金125万元。2020年12月7日归还我行本金200万元,2021年2月2日归还我行本金100万元。尚欠本金11,200万元,利息114.34万元,罚息24.53万元(暂算至2021年6月2日),合计11,338.87万元。
二、判决情况
□适用 √不适用(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调解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四、案件执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案件影响和应对措施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诉讼及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21-141)。西部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报告。
西部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