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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能源业务委托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落实“四型机场”建设要求,提升公司能源业务运维和建设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打造与国际航空枢纽定位相匹配的能源管理体系,公司将T3航站楼、飞行区、国内货站等区域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委托给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

现有能源管理模式存在业务运维界面多、运维主体间信息不联通、公司现有运维人员技术能力不足,能源系统无法及时改造等问题,导致安全隐患增加,保障能力下降,影响能源保障的安全可靠性和投资经济性。将T3航站楼、飞行区、国内货站等区

域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全链条一体化委托机场集团,能够提高能源业务运维和项目建设管理效率,降低能源业务运维和建设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聚焦航空主业发展。能源设施设备委托运维费以成本补偿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固定费用;能源项目委托代建管理费参照行业惯例,并综合考虑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不形成被机场集团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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