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落实“四型机场”建设要求,提升公司能源业务运维和建设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打造与国际航空枢纽定位相匹配的能源管理体系,公司将T3航站楼、飞行区、国内货站等区域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委托给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
现有能源管理模式存在业务运维界面多、运维主体间信息不联通、公司现有运维人员技术能力不足,能源系统无法及时改造
等问题,导致安全隐患增加,保障能力下降,影响能源保障的安全可靠性和投资经济性。将T3航站楼、飞行区、国内货站等区域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全链条一体化委托机场集团,能够提高能源业务运维和项目建设管理效率,降低能源业务运维和建设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聚焦航空主业发展。能源设施设备委托运维费以成本补偿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固定费用;能源项目委托代建管理费参照行业惯例,并综合考虑相关代建成本和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