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捷强装备 |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显明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义真 |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3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深交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交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业绩较上年同期降幅较大:报告期内,由于本报告期交付的销售订单减少,导致主 | 向公司了解业绩下降的原因,督促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并及 |
营业务液压动力系统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76.91%。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56.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80.06%。公司已在半年度报告中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股份锁定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未发生变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深交所没有对中金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如下: 2021年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言、黄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号)。因保荐机构在保荐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清理相关对赌协议并履行披露义务,未主动就对赌协议是否符 |
| 合相关监管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收到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对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包括投资银行部对该起执业质量事件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对所有在执行IPO项目对赌协议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统一业务人员及审核人员对于监管问答的理解和认识;向全体投行专业人员迅速开展了专题案例警示教育;法律合规部向投资银行部发送《关于提高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合规提醒》等。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