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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以及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现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16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轻集团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因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轻集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接的埃塞俄比亚默克莱市年产6万吨PVC树脂综合性生产厂的设计、供货、施工、安装、调试、培训、运行和维护管理的总承包交钥匙项目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中轻集团提供反担保。

2016年7月27日,公司与中轻集团签署《委托担保协议》,为中轻集团提供反担保。约定基于该项目合同约定的中轻集团作为担保方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全部由公司无条件承担,若发生雇主要求中轻集团并执行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情形,公司保证立即向雇主执行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所有条款、约定事项和条件,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且中轻集团担保责任完全解除。中轻集团作为担保方,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责任或损失,均由公司全额承担或代偿。本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完毕之日。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经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0万元,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占公司2021年上半年末净资产的0%。

3、公司上述担保行为均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规范行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文件的规定,2021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当期和累计资金往来属正常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系因子公司项目实施需要为控股股东提供的反担保,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保利财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对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和风险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估并编制了《保利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该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状况,有利于公司及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独立董事: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21年8月27日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张一弛 高凤勇 赵艳春 丁慧平

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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