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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振江股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的业绩考核要求,故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1,205,000股1,205,000股2021年8月31日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7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 年 2 月 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8 年 2 月 13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7、2020 年 7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8、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1104 号),公司 2020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2,645,208.41元。该净利润较2017年净利润下降 2.47%,未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以 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比例不低于50%”。因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对4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到第二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总计1,20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0.09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0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05,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1,22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21年8月19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4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8月31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430,000-1,205,0001,225,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4,406,400-124,406,400
股份合计126,836,400-1,205,000125,631,400

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律所认为:

(1)公司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履行了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等法定相关程序之外,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2)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相关事由。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注销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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