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同时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第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七条 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中,交易商协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中,交易商协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交易商协会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中,交易商协会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者变化发生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
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
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本制度有效期间,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
公司财务总监,具体信息详见附件。如公司财务总监人员发生变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为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和全体董事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二)全体董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相关职责的,应由董事会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经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草拟或协调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交易商协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及时向主承销商提供拟披露文稿,经主承销商审核后协助其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上传及发布,同时保持与各中介机构的联络畅通。
(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指定披露网站
的有关规则和要求,保证披露的信息不应晚于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
(四)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五)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形成对外信息披露的同步工作机制,在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事项发布之前以电子邮件或纸质书面材料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于其及时、有效履行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六)协助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了解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本办法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七)保持与投资者的沟通,对与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问题或咨询进行解释和说明。
(八)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问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九)拟订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法》、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股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规定的信息披
露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其按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规定的拟披露事项于披露当日或之前以电子邮件或纸质书面材料告知公司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以便于其及时、有效履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节 对外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付息兑付过程中涉及的债务专项信息披露,由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负责信息的草拟,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由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按交易商协会相关格式要求负责信息的草拟,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由财务会计部(资金中心)负责信息的收集,并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定负责信息的
草拟,经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后,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时,或前述人员和机构知悉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决定或决议实施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前述人员和机构对所知悉的重大事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及时整理,并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第六章 外部信息沟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
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合理安排,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披露流程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该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审核后并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等。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本章所指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循《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冲突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规则执行。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工作有新的规则要求,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正式实施,后续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川成渝司发〔2017〕第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个人相关信息
姓 名:郭人荣职 务:财务总监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2号电 话:028-85527359传 真:028-85554578电子邮箱:guorenrong@cyg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