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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对外披露。

第二章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相关对外披露工作。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八)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外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5、开展扶贫项目或进行对外捐助;

6、发生重大环保或安全生产事件;

7、发生超出年初预算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8、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所列其他重大事项一旦发生,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事务部咨询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证券事务部,并根据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材料。

第九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条 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每月定期自查本部门、本单位是否有重大事项发生,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按照《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需要尽快披露的,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十四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三)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2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

(七)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证券事务部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内部信息报告流程,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上报工作。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并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

(四)减持原因;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者其他管理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紧急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二十九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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