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上述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高卫东:
朱和平: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