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止2021年6月30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增补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使用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和沟通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即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在浙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拟开展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亿元的资产池业务。本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本次资产池业务中为共同债务人,并互相承担担保责任。该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实际发生0万元。
(2)《关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贷款的的议案》,即2021年度内露天煤业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56亿元额度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实际发生70,000万元。
(3)《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为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的议案》,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霍白配售电公司提供购售电经营担保,
担保金额为1.9亿元。该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实际发生0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二、关于增补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增补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查,此次增补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出租车辆、承租车辆及房屋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本次增补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2021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提交《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的议案》。经审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66号),公司于2019年向控股股东蒙东能源发行股份154,161,602股,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133,033,418股,每股发行价格7.78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1,034,999,992.04元,扣除支付的承销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1,018,920,101.17元于2019年7月30日全部到位,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24010003号)验证。2019年8月21日,公司利用募集资金1,018,920,101.17元和自有资金向蒙东能源共计支付现金对价。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本金1,018,920,101.17元,募集资金本金全部使用完毕。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86,456.20元(为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募集资金半年度存放与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并对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签字: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