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备案等相关事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1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2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四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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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通过有关新任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
4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