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
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系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康瑞)在持有华联集团股权的部分时段,通过相关安排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华联集团53.69%股权。因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未如实向华联集团及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情况,导致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实。
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