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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2021年8月25日,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850,012.02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9,998,211.9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0,851,800.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116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参见2021年7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实施方式及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对募投项目调整变更情况,结合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调整前调整后
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使用募集资金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18,874.2918,874.2914,099.8014,099.80
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2,741.102,741.101,892.901,892.90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311.072,311.071,496.131,496.13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11,469.9511,469.959,696.209,696.20
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11,688.7730,000.0019,900.15
合计65,396.4247,085.1857,185.0347,085.18
项目名称已预先投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新建贵金属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年产10吨贵金属新材料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工厂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297.44297.44
合计297.44297.44

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297.4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7.4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6624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7月3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廖陆凯 施卫东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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