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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第六届第三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址、实施方式及调整投资总额等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调整募集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通过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调整募集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同时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含本数),公司上述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97.44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我们认为:本次委托理财有利于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规模适度,不会影响公司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制定了《重大交易决策制度》,能够加强投资风险管理,有效保障资产安全。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含本数)自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在该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

六、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我们认为: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业务及日常运营需要,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页无正文,为《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董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1年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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