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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辐照: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出具了《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39号)。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人民币5,477.77万元。

四、关于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正常需求,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良和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刘 瑛 赵永富 张 伟

2021年 8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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