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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权管理层决策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授权管理层决策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开展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授权管理层进行具体决策,是基于日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优化公司现金流管理,促进上下游企业业务发展,构建良好的供应链合作生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公司采取了相关措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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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一江、沙振权、宋 丁、张钰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