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为保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核。
二、关于与武汉智慧地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合同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由双方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显失公平,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何对燕 ) ( 唐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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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 晔 ) ( 危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