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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题,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能有效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基于对公司基本面的判断、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立足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增长,结合公司前次回购股份的结果情况、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等方面,为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后续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需求,进行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30亿元(含1.3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含2.60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现金流充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4. 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及其他监管认可的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设计合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股份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

2021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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